党员正确佩戴党员徽章,有利于党员主动亮明身份、接受群众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结合实际,在窗口单位、服务行业等推行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做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效果。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的不按组织规定的要求佩戴党员徽章,有的不分场合佩戴,有的佩戴的式样和材质不统一,等等。对这些现象和问题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以防范和解决。为规范党员徽章的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8〕1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重申党员徽章的有关要求
2011年和2017年,省委组织部贯彻中央组织部部署要求,先后印发《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皖组电明字〔2011〕82号)、《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皖组办字〔2017〕28号),对党员徽章的制作、佩戴和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1.我省党员徽章的推荐式样为: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注“安徽省委组织部监制”字样(见附件)。徽章尺寸为24mm×22.5mm×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
2.省委组织部目前唯一确定的党员徽章生产企业为中央组织部推荐的浙江苍南县金乡徽章厂,请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直接与该企业联系订制(联系电话:0577-64593243),并统一发放,经费可从党费中列支。
3.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在工作时间提倡佩戴党员徽章。其他党员在参加党内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党员活动日、志愿服务等时按党组织要求佩戴党员徽章。预备党员可以佩戴党员徽章。
4.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党员徽章与其它徽章同时佩戴时,应将党员徽章置于其它徽章之上。
5.佩戴党员徽章时,应着装得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自觉践行“四个合格”,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党员徽章的规范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部署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对本地本部门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情况进行了解,加强规范管理。
1.明确党员徽章管理具体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皖组办字〔2017〕28号)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党员徽章的订制厂家、佩戴对象、佩戴场合、购买渠道、发放方式等具体要求,确保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2.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党组织应当监督党员,按要求规范佩戴党员徽章,主动亮明身份,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在娱乐场所等不适宜的地方佩戴党员徽章,严禁购买、佩戴金、银等贵重材质制作的党员徽章,不得按党员干部级别配发不同材质的党员徽章。
3.加强对党员徽章制作、销售的监管。各地各部门要会同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党员徽章生产制作、销售等方面的管理,及时对不按规定要求制作和销售党员徽章的厂商和网店等进行整顿。
4.建立健全逐级报备制度。凡是统一规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的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党员徽章式样和材质、配发数量、党员徽章制作单位、购买经费、购买渠道及价格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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